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0526 生成日期: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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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要求公布对同一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中做了哪些安排?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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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要求公布对同一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中做了哪些安排?

答: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明确提出“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规定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可以减少随意检查、乱检查等现象发生,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力举措。

在安全生产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是一套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管控安全风险的能力较强,是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应尽的法定责任。

因此,《通知》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通过分类分级的方式,分别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明确相应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既可以有效避免执法扰企现象发生,又可以防止只检查安全管理水平高、安全风险低的企业等选择性执法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和“扫码入企”等方式,核验企业年度内接受检查次数,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4、8、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分别为1、2、4、6次。

同时,《通知》中也规定,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当然,目前有部分地区或行业已经实施了其他分类分级监管执法,《通知》也明确这类地区或行业,可以由执法主体结合企业风险评级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明确年度执法频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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