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0528 生成日期: 2025-05-30
文       号: 关键字: 企业,安全,管理,隐患,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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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提出要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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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提出要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从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来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依靠两个方面因素,一方面是“外因”,即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执法、指导帮扶和宣传教育等方式,督促引导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安全管理;另一方面是“内因”,即企业通过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加强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管控措施等方式,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目前,大多数企业处于需要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执法去督促推动落实的“他律”阶段,“外因”占主导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从“爬坡过坎”向“治本攻坚”转变,需要各类企业进一步发挥内生动力,减少对“外因”的依赖,强化“内因”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从“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转变。

因此,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和参考国内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知》提出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指定企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形成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每季度针对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政府部门通过减少执法检查次数,切实为基层和企业减负,同时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企业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激发内生动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为了防止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检查泛化和流于形式,这里提到的“企业”是指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例如集团公司在一个区域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一个独立厂区、库区、加油站等,既可以是独立法人,又可以是分支机构,而不是简单地指整个集团公司。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能够确保检查组成员更好地熟悉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有利于提升本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人员专业化水平。需要说明的是,推动企业成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不影响或者排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人员的日常履职,与企业日常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并不冲突。

同时,《通知》也对这项制度配套了激励和惩戒措施,确保制度有效实施。一方面,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另一方面,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今年下半年,我们将总结各地在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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