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5 | 生成日期: | 2024-01-06 |
文 号: | 关键字: | 采砂,河道,管理,企业,砂石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06 10:52
浏览次数:
|
|
|
|
会宁县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发〔2019〕58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河湖发〔2023〕407号)以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深刻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于河流生态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属地管理、规范许可、依法监管,以保障河道防洪和生态安全为前提,以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为目的,以河道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结合河湖生态保护工作,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严格编制《会宁县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分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推进河道砂石资源有序开采。 2.坚持保护优先。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是河道生态体系的有机共同体。河道采砂管理旨在保护,应在保持河势稳定,确保河道堤防安全和行洪通畅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3.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护河道生态安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河道砂石开发利用行为。 4.坚持政府主导。按照“政府主导、集中统管、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方式,逐步实现“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乡镇企业”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有序组织开展河道采砂。 三、总体目标 按照“保护优先、规划科学、许可规范、监管有效、安全合法”的总体要求,通过集中统一开采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采砂规划质量、规范企业运营、采砂方案审批、采砂许可办理、采砂全程监管及水政执法、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等多措并举,建立河道砂石规范开采与有效监管新模式,形成河道采砂“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生产经营和监管格局。 四、规范标准 (一)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1.河道采砂许可要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方案为依据,依法依规许可。 2.许可审批前,采砂企业要规范编制年度河道采砂方案,方案明确河道采砂具体位置、范围、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砂石加工堆放点位置、采后恢复平整等具体内容,并制定河道防洪、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具体措施。县水务局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河道采砂范围内组织对年度河道采砂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河道采砂作业合法有序。 3.许可审批前,县水务局根据批准的采砂规划,严格编制年度开采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前,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开采、乱采。 (二)规范河道采砂作业管理 1.采砂点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范围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采砂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采砂权。开采前,采砂企业按照采砂点位、面积缴纳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并和水务局、银行签订三方履约保函。 2.各采砂点由县水务局对开采区控制高程、范围四至坐标进行现场复测,采砂企业要在开采范围内设置采砂边界标识(河道采砂范围界桩)。 3.各采砂点应在显著位置设立采砂许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河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水行政执法责任人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和采砂许可证范围、采砂点平面布置图等重要信息,接受社会全面监督。 4.采砂点范围内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和河道管理部门实行互联互通,开采范围边沿设置安全围栏。 5.采砂点要严格依照《河道采砂许可》要求明确开采范围、深度和开采量,合理确定采砂量、可采范围与高程,不得越界开采和超范围开采;开采前、开采期及开采结束后,县水务局随时对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和开采量进行现场测评复核。 6.采砂企业原则上要按照逐个采砂点开采的方式开采,同时开采一般不得超过2个。各采砂点批复开采量完成后立刻进行恢复治理,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开采点,开采砂石必须运输到砂场进行清洗加工处理。 7.采砂企业对采砂点范围内河道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采砂点范围内偷采盗采行为落实监督责任。 (三)规范砂场用地审批管理 1.实行采、洗、堆分离,洗砂筛砂生产场区和堆砂场区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须远离河道边界500米以外。 2.洗砂筛砂生产场区和堆砂场区用地首选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当地乡镇及村集体负责选址,并与采砂企业签定用地租赁协议,用地租赁标准及恢复治理相关费用由乡镇、村集体和采砂企业自行商定,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确实没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的选址必须在城镇开发边界之内,且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规范砂场生产建设管理 1.合理设置生产场区位置,场区须远离群众居住地,严格落实国家防尘降噪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要求;砂场建设以乡镇为单位,每个砂场应覆盖辖区所有采砂点并满足生产建设要求。 2.生产场区周围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加工区、堆料区实行全封闭管理,建设钢结构生产车间和仓储式堆砂点,配置压滤机,洗砂污水必须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实行循环利用。 3.合理布设加工区、堆料区、办公区。采砂许可证、环评方案、采砂方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方案必须齐全,砂厂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必须上墙公示,并在场外醒目位置布设砂石料工艺流程图。 4.堆砂场区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河道和耕地内堆放砂石;砂石料堆放采用仓储式堆砂点,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露天堆放要采取防扬尘全覆盖措施。 5.对采砂机械等一律统一标识,采砂企业在场区设置唯一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和计量称重设施。运砂车辆上路必须密闭、全覆盖,不得遗撒砂石,严禁超载并持有砂石料合法有效证明方可通行。采砂企业要对采砂点至砂场段和砂场出口路段遗撒砂石要及时进行日常清理。 (五)规范采后恢复治理管理 1.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和“边开采,边平复”的原则,采砂企业及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堆、弃料进行清理平复,恢复河势,修复生态。 2.采后恢复须按照河道采砂范围对主河槽和河床进行恢复平整,对河道岸坡进行修复,恢复后由县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3.采砂企业要对因采砂和砂石料拉运破坏的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及时进行维修,维修后由乡镇组织进行验收。对不及时维修的,由乡镇负责进行维修,相关费用从采砂企业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扣除。采砂结束后,采砂企业必须完成砂场建设用地恢复治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会宁县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河道砂石集中统一开采及规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及时召开推进调度会议。 (二)靠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会宁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河道采砂县级河长抓总、水务部门监督、乡镇现场监管、水政联合执法的“四个责任”人,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强河道采砂规范管理。 相关乡镇:做好河道采砂及砂场现场监管,督促采砂企业严格按照采砂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进行采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采砂企业生产建设用地选址,指导村集体同采砂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费用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督促采砂企业落实河道采砂和生产建设用地恢复治理;及时制止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县水务局:做好河道采砂水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采砂权人共同划定采砂作业范围;监督相关乡镇督促采砂企业落实各项防洪措施;督促河道采砂临时取水许可证审核并监督管理;及时组织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砂场生产建设用地进行审批,对采砂企业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同乡镇督促采砂企业落实生产建设用地恢复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负责审批河道采砂加工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督促和指导建设三级沉淀池和污水处理环境保护设施,做到水循环利用;做好采砂过程的防尘降噪;对向河道内偷排污水等造成水体污染的采砂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县检察院:负责加强与乡镇、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持续打击非法采砂和破坏河道生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运输过程中超载行驶和未持有砂石料合法有效证明私自运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恶意阻挠行政执法、攻击执法人员和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河道采砂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交警联合执法,负责依法查处砂石运输车辆超载、未携带砂石料合法有效证明上路等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开展监督河道采砂安全生责任落实。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采砂企业营业执照、计量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国网供电公司:负责采砂企业进场供电设施安装和供电;配合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砂场及时采取停电措施,下发停电通知书。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逐步规范河道采砂监管。 (四)广泛宣传教育。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法治意识,引导依法依规采砂。 (五)强化督导考核。积极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紧盯各项任务要求,扎实落实各项举措。将河道采砂规范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对规范管理得力,成效明显的乡镇,在河湖长制工作激励表彰中优先考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