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0384 生成日期: 2025-06-03
文       号: 关键字: 标准,监测,规定,实施,设置
所属机构: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排污企业在执行《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0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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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设置监测点位,已有企业应在标准实施之日前,尽快完成监测点位升级改造。本标准比原来标准的规定更加完善,按照新标准设置监测点位或完成升级改造的企业,是满足旧标准要求的,不会出现因新旧标准规定不一致而被处罚的情况。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468-91(3.4、3.5条款)、GB/T 16157-1996(4.2.1~4.2.3条款)、HJ 75-2017(7.1.1、7.1.2.1~7.1.2.4条款)、HJ 91.1-2019(5.1条款)、HJ 353-2019(5.1、5.2条款)、HJ/T 373-2007(4.4.3前三段、5.4.2条款)、HJ/T 397-2007(5.1、5.2.1条款)、HJ 836-2017(7.1条款)、HJ 916-2017(5.3.2、5.3.3条款)、HJ/T 92-2002(5条款)等标准规范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上述标准条款涉及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的内容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上述标准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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