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26 | 生成日期: | 2024-09-27 |
文 号: | 关键字: | 生态,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在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 |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2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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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的目标是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主要由部省两级负责。 具体来讲,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应承担相应更多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工作。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水库、引水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县)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与其管理和技术能力相匹配。基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力量最薄弱,仅根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 同时,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上收部分“两高”行业和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强化对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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