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38 | 生成日期: | 2024-09-06 |
文 号: | 关键字: | 监测,公司,排污,日,规定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会)罚 〔2024〕2号 | |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0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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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各监测因子为每年监测2次 。实际你公司仅于2022年12月11日,委托兰州森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1次监测(报告日期2023年1月3日),2023年未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7月1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23年1月3日兰州森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8月7日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会)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上述文书后,截至2024年8月15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力。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计算,情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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