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13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
文 号: | 关键字: | 企业,转让,中央,规定,价格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前,中央企业控股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是否可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 |
信息来源:会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1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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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建议依据上述规定确定转让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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