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6-212655 | 生成日期: | 2026-11-02 |
| 文 号: | 关键字: | 矛盾,纠纷,化解,条例,社会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省委政法委负责同志就《甘肃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实施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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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11-0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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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工作创新、机制革新、程序闭环 ——省委政法委负责同志就《甘肃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实施答记者问 近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于今天(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甘肃省首部全面规范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化解、跟踪管理、考核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实施后将会取得什么效果?对于上述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省委政法委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制定出台《条例》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答: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甘肃地域广阔、区位特殊,多民族聚居,社情民意复杂,维护社会稳定任务艰巨。特别是各类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由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民转刑”“刑转命”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条例》,有利于及时回应民生关切和社会治理需求,有效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引发极端案事件,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我省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方面开展了大量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富有甘肃特色的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有必要以法规形式固化推广。同时,随着矛盾纠纷数量持续增长、类型日趋复杂,现有政策制度支撑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难以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如预防化解主体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统筹协调平台和机制建设不够完善、源头预防不够到位、各类解纷机制衔接不够顺畅、工作闭环程度不高等。制定《条例》,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明确各方主体职责,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 《条例》的一大特色亮点是比较详细的规定了综治中心的职能和运行机制,这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一段时间来,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多头跑”、“来回跑”,不但化解成本高,而且效果也不太好。针对这一问题,全省各级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探索“多中心”进驻融合、职能部门常驻、轮驻,把综治中心打造成全量受理矛盾纠纷的“一站式”平台,让群众遇到矛盾纠纷“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2025年全省综治中心联动相关部门和网格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106万件,今年前九个月排查化解86万件,“有矛盾纠纷、到综治中心,到综治中心、能解决问题”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条例》对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关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我省的创新做法进行梳理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关于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作用,整合相关部门、单位和调解组织等资源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对接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方式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解纷服务。” 同时,按照四级综治中心各有侧重,省市综治中心重在统筹协调、县乡综治中心重在“一站式”化解的思路,明确了各级的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省、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依托信息化系统,加强分析预警,提示、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调做好跨区域、跨部门矛盾纠纷调处。” 《条例》突出县级综治中心“终点站”的作用发挥,规定“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吸纳诉讼服务、检察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信访接待、社会心理服务等中心和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调解组织进驻,建立受理登记、分类流转、依法办理、闭环管理工作流程,组织调解或者推动有关部门、调解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协调有关责任主体联合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条例》还针对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主阵地”的功能定位,要求其“发挥矛盾纠纷化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在基层解决”。 为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最大程度凝聚多元化解合力,《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应当派员常驻、轮驻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并将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矛盾纠纷的信息数据对接、推送至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条例》还总结了我省关于诉调、警调、访调“三调对接”的实践探索,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立对接机制,协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化解各自推送的民商事案件、矛盾纠纷类警情、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中的矛盾纠纷”,着力推动解决基层化解矛盾纠纷少而诉讼多、报警多、上访多的“倒金字塔”问题。 问 《条例》对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单列一章作出规定,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从实践看,一部分社会矛盾是由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民生保障不到位导致的,也有一些矛盾纠纷是因为决策不当、执法司法不够严格公正或者社会信用惩戒缺失等引发的。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发生,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治理方式。 《条例》立足预防政府及其部门因履职不当引发矛盾风险,明确科学决策、风险评估、依法行政、民生保障、“三新”组织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及其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作出细化规范。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公平落实惠民政策,推动纠治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酗酒滋事和封建迷信等不文明行为。要求村(居)委会完善议事协商制度,依法处理村(居)事务,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针对因心理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现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社会心理服务、设立公益性社会心理咨询热线。 问 《条例》为什么要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路线图”作出详细的规定? 答: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路线图”,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关键举措,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又实现各类解纷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衔接。过去,一些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清楚该通过何种渠道解决,导致大量本应该可以调解,或者通过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外溢上行。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一些矛盾纠纷的化解随意性大,效果不好。 为此,《条例》在法律、法规确立的矛盾纠纷化解程序基础上,搭建起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闭环管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体系。《条例》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鼓励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自行协商和解,对不愿和解或和解不成的,引导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这样就赋予调解协议与生效裁判同等的强制执行力,打消群众“调解没用、对方反悔怎么办”的顾虑。对于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法定不适用调解的,《条例》规定,根据矛盾纠纷性质依法导入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化解途径,让群众自主选择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依法高效解决矛盾纠纷。 《条例》同时还对各类化解途径方式及其衔接作出细化规定,推动相关调解主体按照“法治化”路线图及相关法律法规受理、办理矛盾纠纷,有效防止协同不力、相互推诿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治化“路线图”,既是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导引图”,也是化解主体规范履职的“责任图”。 问 《条例》专章规定矛盾纠纷“跟踪管理”,推动闭环工作链条,这在同类省级地方性法规中属于首例,它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答:强调矛盾纠纷的跟踪管理,是促进矛盾纠纷“案结事了”、兜底管控衍生风险的关键举措。现实中,一些矛盾在程序上虽已办结,但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却未真正解决,“事结心不解”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极端案事件。《条例》规定,对未实质化解的矛盾纠纷实行清单化管理与跟踪督办,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态掌握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情况,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明确对经过多次调解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仍未化解的矛盾纠纷,由属地和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帮扶疏导和风险管控责任。针对审判执行领域矛盾纠纷容易激化升级的实际,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判执行案件跟踪机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对因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或者不满意执行效果,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做好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同级综治中心。同时规定各级综治中心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风险管控。 《条例》还明确了风险兜底情形,要求各相关单位发现矛盾纠纷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发现矛盾纠纷当事人有扬言报复、寻衅滋事等情形,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问 《条例》健全考核监督与容错免责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对推动落实有哪些方面的积极作用?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责任的落实离不开监督。《条例》第五章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考核监督体系,且体现宽严相济的鲜明特点。一是推动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树立鲜明导向。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方式推动完善工作,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三是明确责任追究,列举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履职不力的追责情形,同时对已经充分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等不可控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出容错免责规定,既绷紧了责任之弦,又激励干部在矛盾化解一线敢担当、善作为,体现从严要求与关心爱护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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