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1970-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1-04-07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会宁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 |
信息来源:会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0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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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 2、服务承诺 3、首问负责 4、限时办结 5、分流交办和联审会办 6、档案管理 7、效能考核 8、需求研判 9、责任追究 10、统计报告 11、投诉处理 12、服务评价与回访 13、一次性告知制度 14、督查督办制度 15、便民服务制度 16、AB岗工作制度 17、工作台账制度 18、公开公示制度
一、岗位责任
会宁县公共法律中心以窗口平台服务的方式,共设立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服务、社区矫正(特殊人群服务)等接待窗口;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室、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室、档案室等5个功能室。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中心成为司法行政服务公众、展示形象的优质平台。 一、中心接待窗口职责职能、岗位人员 1.综合接待窗口的职责职能: 负责指引中心各项业务办理,解答相关业务分类咨询、面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审批服务,负责接待群众引导,向受援人等提供各项业务办理分流指引服务、中心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 岗位人员:贾小娥 2.社区矫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窗口的职责职能: 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登记,为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及日常管理管控。 岗位人员:王琦。 3.法律咨询窗口的职责职能: 面向社会选聘优秀律师、法律工作者值班,负责日常接待,解答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法律疑问,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组织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落实重大疑难法律服务事项分析研讨会办制度。 岗位人员:会宁县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4.法律援助窗口的职责职能: 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待、审查、受理、指派,并对案件办理情况实时跟踪。完成重点民生实事任务,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提供法律援助网络咨询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团队,安排志愿者协助中心开展法律咨询等工作。 5.人民纠纷调解窗口的职责职能: 负责接待咨询、指引申请、受理分流人民调解案件;提供人民调解资源查询和网络服务。 岗位人员:魏小云。 6.公证服务窗口的职责职能:负责公证业务咨询、接待、指引等工作。发挥公证职能,服务全区中心工作;积极创新公证服务模式,促进公证服务向基层延伸。 岗位人员:吴瑄、李敏红。 二、中心功能平台职责职能、岗位人员 1.中心主任工作室职责职能(领导值班室): 负责中心日常值班巡查;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重大事项督查督办;接待群众来访并督办落实。组织实施会宁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资源共享、工作联动。 岗位人员:李睿。 2.法律服务室职责职能: 指引寻求法律服务事项办理,提供法律服务资源查询;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培育和推介法律服务人才;推进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依法规范执业;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针对不同社会需求研发法律服务产品。协助开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 岗位人员:王巧梅 1. 法治宣传室职责职能: 研发各类法制宣传产品,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指导、督促、参与部门法律的宣传;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及时更新法治广场、普法宣传窗、中心法治宣传资料和法治文化长廊等宣传内容。 岗位人员: 魏敏 4.网络平台指挥室职责职能:依托区网格办建设网络指挥中心,负责收集、分析、研判、处理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报告舆情动态。协调指导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工作。 岗位人员:侯亚龙 三、工作要求 1. 强化中心管理。要切实把中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切实保证中心的各项工作推进。各处室要紧紧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实现业务管理与中心服务职能的有机结合,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调配司法行政各项服务职能,依托中心窗口平台实行开门服务。 2. 提高服务质量。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务规范、操作流程,自觉维护中心的良好形象,让法律服务零距离、接地气,将中心打造成为各项服务职能大比拼、大展示的地点,力争打造高质量、高规格的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二、服务承诺制度
三、首问负责制度
四、限时办结制度
一、服务对象到本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 二、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时限要求,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前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心能够当场解决的,工作人员应该当场办结。需上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的,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四、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对需要实地核实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实地核实。 五、信函件(包括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如到下班时间还有办理的事项,则实施延时服务;如有特别需要,可在事前预约,实行预约服务。
五、分流交办和联审会办制度
一是实体平台受理群众业务,在相应服务窗口或分流至后台工作场所办理;12348话务平台受理群众业务,通过工单办理平台分流至相关专业服务岗办理;网络平台和微平台受理群众业务,通过互联网业务平台分流至相关专业服务岗办理。 二是受理事项经交办窗口处置后未能有效解决的,由中心主任分流交办至其他窗口办理,或者引导群众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是建立司法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审会办制度,定期通报交流公共服务信息,联合处置重大疑难复杂事务或突发性公共事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公共服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业务的“衔接联动”。 四是建立司法局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联审会办制度,全面分析、掌握全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矛盾纠纷类型及群体性事件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五是建立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法律服务业务骨干联审会办制度,研究处理区、镇(街道)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疑难复杂法律服务事务和跨部门、跨业务、跨层级法律服务事务。 六是建立区、镇(街道)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审会办制度,总结交流中心工作经验,会商处置中心工作短板问题,推广应用服务标准,选树服务明星。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一是法律事务办理人员在事务办结后30日内将事务办理文件、图片等资料或办结报告报送中心。 二是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事务办理档案管理规定,对办理人员报送的办事材料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整理装订归档,不符合要求的,由办理人员在15日内补充。 三是法律事务档案一案一卷,心理健康服务档案一人一卷,按规定的顺序整理装订,登记造册,编号,盖章,经主任审批后归档。 四是遗失档案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效能考核
会宁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好公共法律服务改革要求,强化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结合市效能办《关于对影响作风效能建设行为实施问责的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奖励指标 1、月办件数里排在前10名、限时办结率保持100%的工作人员,1-5 名每人奖励2分,6-10名每人奖励1分。以公共法律服务系统登记的办件数和办件人为准。 2、对招商引资或重点建设(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简化手续、灵活办理的,每件奖励窗口负责人或直接办件人1分。以业务管理科的记录为依据,并经中心当日带班领导签字。 3、双休日或节假日期间,经中心通知,办理服务对象急需申办事项的,每半天奖励加班人0.5分。以业务管理科的加班记录为依据,并经中心值班领导签字。 4、为中心招商引资工作提供线索,按市招商办考核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每100万元奖励5分,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由办公室提请中心领导研究确定。 5、向中心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经中心研究后:在3分内酌情加分。以办公室的会议记录为准。 6、撰写反映中心工作的稿件,在国家级、省级、泰安市级党报党刊发表的,分别奖励10分、8分、3分,同时给予定的物质奖励。向中心报送有价值的工作信息并在对外宣传报道中被采用的,每篇加0.5分。以办公室的登记为谁。 7、完成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报道、受到“鲜花送文明”活动办公室表彰等为中心赢得荣誉的,经中心研究后,在2分内酌情加分。以办公室的会议记录为准。 (二)处罚指标 1、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次分别口窗口负责人和办件责任人1分。 ①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子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②受的审批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也未发布延期公告的; ③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服务对象多跑腿的: ④不按规定使用各类法律文书或文书内容不规范的; ⑤擅自设立审批条件,改变审批程序,增加申请材料的; ⑥不能正确处理依法办事和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关系,该争取的不争取,可办理的不办理或借故让中心领导协调办理的; ⑦对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互相推诿扯皮的; ⑧拒不提供中心指定检查的业务档案资料的。 2、在服务风纪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分。 ①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办私事等违反岗位职责纪律的; ②在服务大厅内吸烟、吃零食的; ③带小孩上班的: ④不按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证上岗的; ⑤除工作需要外,不在柜台岗位办公而在隔断内或串岗的; ⑥办公电脑、柜台、桌椅、文件橱上有灰尘、污渍或废纸的; ⑦下班后,未关闭办公设备并切断电源的。 3、在工作出勤方面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按相应规定扣分。 ①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每次扣1分;每月临时外出累计超过16个小时,每超过1小时扣0.5分;旷工每次扣3分;负责人1分: ②工作期间服务窗口无人值守影响向工作,群众有意见的,每次扣1分; ③无故不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开会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大会场内接打手机、睡觉等,每次扣1分; ④未按中心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工作总结或资的,每次扣1分; ⑤双休日或节假日经中心通知未按时到中心加班的每次扣1分” 4、 通过社会评价系统, 实行“一事两评”。评价每减少5%,分别扣窗口负责人和办件人各1分:评价每减1%,分别扣窗口负责人和办件人各0.5分。发生与服务对象吵架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5、出现其它违反中心工作和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中心将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二、考核办法 (一)计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工作人员月度考核成绩由客观成绩(占80%) 和评议成绩(占20%)两部分构成。客观成绩,以80分为基础,再按照奖励、处罚两类指标加喊得出;评议成绩,民主评议由中心统组织,分窗口负责人和中心管理人员两个层面进行评议,各占10分,按得票率折算得分。窗口所有工作人员当月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为窗口月度考核成绩。 (二)考核程序 1、汇总。每月5日前,督查投诉科根据中心办公系统、指纹考勤系统、社会评价系统、有关科室提供的加分凭证、电子监察和视频监控情况、办件检查情况、投诉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情况,计算出各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上月考核成绩。 2、公示。考核成绩通过中心网站公示3天。 3、评先。考核成绩经公示无异议后:按30%的比例研究确定月度服务红旗窗口和先进个人。 4、表彰。对红旗窗口、先进个人,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表彰,并在中心光荣榜张榜公布。 三、激励与约束 (一)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月度考核成绩,是季度评选党员先锋岗、服务标兵和年度评选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党员先锋岗和服务标兵分别按党员、非党员的156评选表彰,评选办法执行原有规定。对派出单位的年终评比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考核规定单独组织。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律取消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当月评先树优资格。 1、出现“体外循环”问题的: 2、派出单位违反窗口工作人员选派程序私自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因单位安排不当造成窗口人员不到位或脱岗的; 3、派出单位未按规定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批权限,影响窗口办件和审批效率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维续收取或“搭车”收费的: 5、未经政府同意,擅自减免或缓交规费的,或有上级文件或领导批示需要减免或缓交规费而拒不执行的。 (三)窗口工作人员一个月内由于病、事假(现场核查、上报材料除外,下同)不在服务窗口岗位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取消月度评先资格; -年内由于病、事假不在服务窗口岗位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不享受年度考核奖。 (四)对违反法规、政纪、党纪和哦市有关行政效能规定的行为,在中心作出处理后,律再交有关部门 进行处理。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0月28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需求研判制度
一是不定期组织全系统人员一体化智能平台应用培训和交流,确保工作日全员登录、全员运用。发挥窗口单位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源头性近民优势,及时对各项工作进行信息采集、汇总、梳理、分析,形成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每周研判报告,上传至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 二是窗口单位及时整理涉及“四个全覆盖”等重要内容的法律服务信息,做到日常情况每周研判、突发情况及时研判、预警情况超前研判,通过研判总结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规律,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并跟踪整改。 三是将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研判纳入年度考核,细化各部门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研判任务,对信息研判及时与否、研判质量高低、是否落实整改等均与年度考核挂钩,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的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部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九、岗位责任追究制
二、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 六、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贴偿责任。 七、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对本人进行诫勉谈话、书面检讨。离尚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十、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二)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其他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的。
十、统计报告制度
一是每日统计中心法律服务受理情况,工作数据及时报中心主任。 二是每周一汇总上周中心各窗口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情况,梳理重点关注法律服务事务和服务类型,为公共法律服务周研判提供基础数据。 三是每月统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队伍建设、服务产品、服务绩效情况,填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表,及时报告局领导和分管领导。 四是每半年分类汇总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摸清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向,梳理和推动法律服务产品开发,落实工作改进措施。
十一、投诉处理
(为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县司法局制定了《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它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公共法律服务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投诉人仅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公共法律服务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公共法律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印。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职权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答复书》。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一事一卷。归档材料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答复等。 第二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投诉处理违法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十二、质量评价制度
十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十四、督查督办制度
1.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3.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十五、便民服务制度
十六、AB岗工作制度
为认真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三)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的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十七、工作台账制度
(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十八、公开公示制度
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纪律
一、遵守人民法院内务管理制度。 二、值班律师应按时到岗签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四、值班律师应当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态度诚恳,不得使用粗暴的言语及行为。 六、值班律师不得收取来访者的任何费用。 七、不得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办理相关业务。 八、不得引诱来访者采取诉讼行为招揽法律服务业务。 九、不得将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提供有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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