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0142 | 生成日期: | 2025-05-26 |
文 号: | 关键字: | 集中,违法,处罚,实施,情形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有哪些从轻和从重情形?分别对应什么罚款金额? | |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5-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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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设定四项从轻处罚情形及五项从重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情形包括,一是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前主动报告;二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后果;三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四是其他情形。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一百万元。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一是教唆、胁迫、诱骗其他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二是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实施集中行为;三是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四是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五是其他情形。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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