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37 | 生成日期: | 2024-05-22 |
文 号: | 关键字: | 资产,企业,国有,号令,国家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句中“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如何理解?“特定行业”包括哪些行业?非属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两个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国企)之间转让金融不良债权是否适用该条第二句规定? | |
信息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5-2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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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指归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 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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