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34 生成日期: 2024-04-24
文       号: 关键字: 预付款,经营者,应当,服务,消费者
所属机构: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针对预付式消费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2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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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一是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二是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三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四是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内容来源: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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