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36 | 生成日期: | 2024-05-22 |
文 号: | 关键字: | 机构,反垄断,执法,经营者,合规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反垄断合规激励哪些情形? | |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4-05-2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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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调查前合规激励。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前已经终止涉嫌垄断行为,相关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竞争损害的,执法机构可以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情况作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及时改正的考量因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酌情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是否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的考量因素,并在决定是否终止调查时对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是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如果能够证明经营者积极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且对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在宽大减免范围内适用较大减免幅度。 四是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对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起到重要作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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