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6-211903 生成日期: 2026-09-16
文       号: 关键字: 餐饮,经营,服务,选址,油烟
所属机构: 会宁县政府 发布机构: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县餐饮服务经营主体选址的提醒告知书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9-1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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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县餐饮服务经营主体选址

的提醒告知书

全县各餐饮服务经营者、拟申办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防止餐饮油烟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经营及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守选址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1.居民住宅楼;

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明确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026年8月15日以前正常经营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标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2026年8月15日以后在法定禁止区域(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范经营与风险防范提示

1.准确申报经营范围: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请根据实际经营项目准确选择“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或“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等细分经营范围。如经营场所位于法定禁止区域,请勿申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审慎核实选址条件: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仅对提交材料开展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选址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请务必在签订租赁合同、投入资金前,提前核实房屋性质及烟道配套情况,建议事前向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咨询确认选址合规性。

3.证照办理不代表合规: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不代表该场所即符合餐饮环保条件。若经营地点属于法定禁设区域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后续监管执法部门仍可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由此产生的房租、装修等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各拟申办、已存续的餐饮经营者,请务必充分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定要求,树立“登记必合规、存续必达标”的经营理念,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守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优化登记合规指导服务,常态化开展准入提醒、合规宣讲,引导辖区餐饮行业规范、绿色、有序发展。

特此告知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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