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指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三抓三促”行动,以“激发消费活力”消费维权年主题为主线,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保障消费安全,激发消费活力,着力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会宁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3年1月 9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投诉人在某处购买的三轮摩托车在三包期限出现性能故障,现要求商家维修,商家拖延,投诉人要求尽快上门维修,商家不予。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调解,商家履行了“三包”义务,为投诉人上门维修好三轮车,投诉人表示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2023年5月13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投诉人在该处购买的缝包机,未使用的情况下发现机器已开裂,现投诉人要求商家出具质检报告,若是质量问题则要求退货退款。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前往调查处理,经调查该缝包机包装内有产格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缝包机并未开裂。投诉人购买的缝包机是缝包薄塑料袋的,投诉人拿回家缝包较厚的材质,故无法使用。因包装机已打开并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撕破影响再次销售,造成商家第一时间不予退赔。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商家现场退款给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023年5月4日,我局接到投诉,称某某美容店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销售最小单元无标签化妆品。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该投诉属实。该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营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店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营化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和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四、跨境进口要批准:跨境进口的化妆品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放的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进口备案凭证)方可进口销售。进口化妆品的相关信息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查询”栏目的“化妆品”类查询。2023年7月28日,我局接到投诉转办单,内容为:投诉人反映2023年7月28日在该处购买的内蒙古普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薏故仁配方颗粒和草豆蔻配方颗粒均已过期,并且购买的广州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淡竹叶颗粒为临期药品,商家在其购买时也未告知该情况,投诉人认为商家出售过期药品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投诉属实,该诊所销售并使用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没收扣押的药品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诊所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使用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使用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2023年7月26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电话投诉,举报内容为:“商标侵权:举报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世喜’商标的持有人,现举报该商家涉嫌出售假冒‘世喜’品牌奶瓶,该店出售的‘世喜’品牌奶瓶,外包装与正品一模一样,并使用了‘世喜’商标,现经厂家认定属假冒‘世喜’品牌奶瓶,现要求尽快查处。”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举报人所述事项属实,经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业务人员在执法人员陪同下,在该店的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的商品予以现场鉴定。次日该公司向我局出具了书面《鉴定结论》,结论明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的上述商品均为假货,产品带有的标识与世喜的注册商标相同。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店销售的带有“世喜”商标的商品,经“世喜”商标注册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2023年6月21日和6月25日分别在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同时接到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反映某小吃店在淘宝网店出售的燕麦产品没有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有关部门处理。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认定该举报属实:该店未经生产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甜醅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没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没有相应的消毒场所和消毒设施等多种违法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的事实,依法给予没收查封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甜醅子的事实,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甜醅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没收查封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22023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12315举报单,内容为:举报人举报该处销售的泡椒鱼已过期,生产日期2022年6月15日,保质期360天,现举报人要求查处。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查,该店未按要求对操作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时查看清理,以致被人举报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其操作间冷藏柜内存放的鱼荷缘泡椒鱼皮超过保质期。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依法给予没收查封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该店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12315投诉单,投诉人反应11月12日在该处购买的羽绒服,票据上注明衣服在三天内无理由退换,到店与商家沟通更换时,商家服务态度极其恶劣,投诉人不认可,现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前往该处检查,经现场协调商家同意退换羽绒服,随后执法人员告知投诉人协调结果。第二天再次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告知已退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