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4656 生成日期: 2025-11-13
文       号: 关键字: 化妆品,未,使用,市场,超过
所属机构: 会宁县政府 发布机构: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起化妆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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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会宁县某会所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近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会宁县某会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会所经营场所大厅的收银台前发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并与其他合格产品存放在一起。经调查,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方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的备案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会宁县某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且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近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会宁县某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经调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且上述部分化妆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未查询到备案信息。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且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过期后,其成分可能发生改变,甚至产生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过期化妆品案件的查处和公开,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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