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1 | 生成日期: | 2023-08-17 |
文 号: | 关键字: | 消费,承诺,放心,市场,消费者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的通知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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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创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白市监发〔2023〕62号)文件精神,现就在全县开展“放心消费承诺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甘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题》明确的任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消费维权,努力营道安全放心消费环城、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立足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消协监督职责开展、具体目标是: (一)经营者诚信经营、主动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法定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二)首问责任法定要求得到有效落实,高于法定要求的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得到有效推广。 (三)消费环境明显改善,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消费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获得感不断增强。 (四)放心消费的文化逐步形成,消费观念更加股学正确,消费对全县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在全县创建一批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升级。“放心消费承诺活动”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共同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协共同指导,各乡镇所具体实施。“放心消费承诺活动”以“品质保证、诚信保证、维权保证”为基本内容,推动县内经营者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作虚假宣传,高效处理消费纠纷,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场监管局、县消协成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全县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工作,主要负责审定县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工作方案,研究解决落实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 (二)强化统筹协调。县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监督指导承诺落实。各乡镇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本区域经营者发动、宣传推介、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 (三)建立激励机制。加强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工作评估分析,定期总结经验成效,对开展创建成效突出的监管部门、监督组织、行业协会进行表扬。对参与活动积极、创建效果明显的经营者给予一定荣誉,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参考,增强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的内生动力。 (四)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监督方式,实施“统一开展,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经营者达到标准授牌、公示,违背承诺摘牌、公示、退出的方法推进落实。2023年“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公示牌,由市市场监管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样式见附件3、4) (五)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市场监管、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平台优势,面向基层一线、面向社会各方,运用电台、报刊、网站及新媒体平台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的目的意义、创建内容及参与方式等,加深社会各界对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的了解进一步提升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效果及社会效益。(宣传口号见附件5) 在市、县(区)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指导下,制作“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公示牌一并授给公示标识。各县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村料(具体材料见附件1第十一条)由县市场监管消保部门受理经营者申请,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于5月31日前集中报县创建办公室复核确定。
附件:1.甘肃省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工作指南 2.会宁县市场监管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甘肃省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全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给全国放心消费示范城市工作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于市场监管、消协监督职责范围,在全省开展“放心消费承诺”活动。 第二条 为明确甘肃省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方法方式,标准要求,推动活动深入有序开展,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三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主体为经营者,甘肃省区域内所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均可作为承诺主体。 第四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由省、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组织推动;经营者自愿参与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体现社会性、广泛性、公开性、公益性,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经营者自主决定参与承诺或退出承诺,并可在本工作参考基础上自行作出更高更多承诺。 (二)公开透明原则。活动内容、方式、程序、标准等均向社会公开,经营者的“放心消费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社会监督原则。广大消费者、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均可对经营者“放心消费承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四)行政监管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放心消费承诺”进行监管,推动社会各界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章 承诺内容 第六条 经营者“放心消费承诺”内容包括“品质保证”“诚信保证”“维权保证”三方面,具体如下: (一)品质保证。不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提供“三无”产品,不提供不合格商品,不提供来源不明商品,不提供过期商品,不提供缺陷商品,不提供侵犯知识产权商品。 (二)诚信保证。不作虚假宣传,不搞低价诱导;恪守服务承诺,履行合同约定;明码实价,不缺斤短两;守法经营,诚信待客。 (三)维权保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提供便捷售后服务,高效处理消费纠纷。 第七条 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条件,作出更高更多、更有利于提升消费升级、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第三章 承诺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作出参与活动承诺或退出承诺; (二)自愿作出更高更多承诺; (三)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名义开展宣传,提升影响力和美誉度; (四)被优先集中公示和宣传; (五)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提交资料; (二)自觉落实承诺内容; (三)加强自律和管理; (四)接受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五)积极宣传,提高活动影响; (六)承担违反承诺或其他不当行为相应责任。 第四章 参与承诺方式 第十条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可向当地市场监管消保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任何一个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电商须有正规公开的经营网址),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当的人员和设施; (三)经营项目需在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面向消费者或与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密切相关; (四)近两年没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或企业失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所提供材料真实及没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或企业失信“黑名单”的申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消保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受理经营者申请,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集中报当地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复核确定。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直接受理经营者申请的,可委托行业协会核对,但须最后复核确定。 第十三条 复核确定后,经营者即获得“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在市、县(区)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指导下,制作“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公示牌,在经营场所悬挂,也可将电子版在官网、网络销售页面展示。 第十四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原则上不限定申报时间。各地可自行与联合单位具体研究确定。全省统一在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日前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 第十五条 省、市(州)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分别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放心消费创建公示”专栏,定期公示本地承诺单位信息。 第十六条 对第一批申报“放心消费承诺”届满继续申报的,省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在全省进行集中公示、宣传。 第五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放心消费承诺”由各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进行监管指导,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区)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承诺单位进行具体监管、监督,承诺单位在承诺期间有轻微违反承诺行为的,要及时指导纠正;被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销承诺: (一)严重故意不落实放心消费承诺的; (二)申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或企业失信“黑名单”的; (四)因主观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被行政处罚或受到司法追究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 (七)落实承诺不到位、经劝导仍不改正的; (八)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调解消费纠纷,教育无效的; (九)经营者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撤销承诺采取摘牌(公示牌)和发布公告两种形式,情节严重的列入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 经营者对摘牌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上一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申诉,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成立由社会各界组成的仲裁小组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须向申请单位申报,进行退出、变更等处理。各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要定期汇总相关信息,向上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报送。 (一)拟退出“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的; (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期限届满的; (三)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或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退出“放心消费承诺”或被撤销承诺后,不得再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名义对外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对于冒充公示承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实施全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标识。 第二十三条“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公示牌样式、大小以确定的主题、内容为主(见附件2),各地也可结合承诺单位经营性质、空间、环境等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承诺主题、主要内容的情况下自行确定大小。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南由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负责解释。鼓励各地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落实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会宁县市场监管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县市场监管局、县消协成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全市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工作。主要负责审定市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工作方案,研究解决落实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组 长:张俊峰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韩宗贵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股 股长 曹 焱 县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股股长 周晓军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股 股长 师 娟 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 凌丽霞 县市场监管局计量监管股 股长 王惠琼 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 股长 王 廉 县局价格监管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股长 梁 晨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股 股长 刘 强 县市场监管局餐饮管理股 股长 杨菊琳 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股 股长 郭娟霞 县市场监管局股技与信息化股 股长 李雪栋 县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 股长 靳晓玲 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股股长 徐瑞蓉 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长 刘 圭 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主任 王 芳 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所长 二、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主要负责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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