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元旦、春节将至,节日期间是消费旺季、出行高峰。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交易行为和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特提醒告诫如下: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二、各经营者要依法开展广告宣传,做到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实施各种价格欺诈和虚假促销行为,严禁虚构原价打折、使用误导性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各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标价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四、各农贸市场、商超、专卖店、电商平台及其他相关零售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开展促销活动。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五、各宾馆酒店、餐饮饭店、交通运输、景区景点、停车服务等行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明码标价。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不得价外加价、价格欺诈。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要严格执行定价标准,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价格、乱涨价、乱收费。六、严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趁节日之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除生产经营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七、食品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索证索票、台账登记,不采购、销售“三无”、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和要求的食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冷藏冷冻食品;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风险。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配备要到位,食品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要符合要求、食品加工操作要规范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要彻底。引导消费者在点餐前按需点餐,理性消费,避免造成餐饮浪费。八、商品质量及交易方面,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使商品数量、重量短缺;不得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九、认真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积极处理消费纠纷,不得以促销商品为由降低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同时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对各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