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04 生成日期: 2024-02-21
文       号: 关键字: 劳动,社会保险,单位,保,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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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单位用工参保和防止社保基金流失的通知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2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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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用工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提高用工单位依法依规用工参保的意识,规范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参保缴费等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禁参保人员通过挂靠企业享受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相关权益,防范社保基金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事项
一)参保人员与用工单位须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与单位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在“挂靠”单位参保缴费,其行为是骗取参保资格。
二)单位须及时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人社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惩治措施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有关规定,对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
三、监督举报电话
会宁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0943-3227628
会宁县人社局基金监督股:0943-3253915
会宁县社保中心稽核股:0943-3221898



会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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