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0299 | 生成日期: | 2025-05-29 |
文 号: | 关键字: | 救助,人员,认定,能力,规定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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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5-2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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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021年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认定条件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可从全国社会救助服务热线(hotline.treeyee.com)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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