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18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
文 号: | 关键字: | 人员,规定,家庭,财产,上年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有哪些? | |
信息来源:会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1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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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特困人员;二是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七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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