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18 生成日期: 2024-04-15
文       号: 关键字: 社会,组织,使用,形式,字样
所属机构: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如何理解社会组织名称中的“组织形式”?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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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社会组织近90万家,相对于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总体不高。社会组织名称构成中的“组织形式”是区别社会组织与其他法人主体的显着标志,因此《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对组织形式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便于具体使用,《办法》列举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已形成社会共识,并被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组织形式结束字样。除基金会必须使用“基金会”字样结束外,《办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结束字样未作强制要求,但考虑到工作惯例和社会认知度,建议使用《办法》列举的结束字样。同时,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集团”、“连锁”等字样,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其非营利性质疑等问题,因此予以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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