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6-207026 | 生成日期: | 2026-03-12 |
| 文 号: | 关键字: | 救助,家庭,困难,对象,生活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会宁县临时救助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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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3-1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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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人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致贫返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各类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群体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对象。 (1)因遭受交通事故、火灾、家庭主要住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巨大且无法获得赔偿补偿,或赔偿补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火灾、交通事故、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或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巨大,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或者即使短期内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之后仍存在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街道)、县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审核审批 (一)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 2.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三)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五、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了有效解决刚性支出较大特殊困难对象的实际困难,突出重点救助对象,体现“困难大的多救助、困难小的少救助”的原则,在用公式法计算临时救助资金时,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分类指导标准合理确定。 1.因学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对象)中刚性支出较大的学困户,救助金额按照“基本生活能兜底”的标准合理确定。其他对象给予解困救助。救助最高标准按照不高于6个月的救助期限计算。对在同一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救助的学困户,原则上不再给予临时救助。在刚性支出相同条件下,在计算救助金额时,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的救助月份按照相对较高,城市低保其他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低收入群体、其他群体按照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孤儿在全面落实各项基本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学仍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救助政策。 2.因病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救助金额根据家庭或个人对象所属救助类别(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城市低保其他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低收入群体对象;低收入边缘群体对象等)、家庭成员结构(家庭成员有无劳动能力人数、供养学生情况等)、家庭或个人对象所患病种、治疗总费、其他必需品费用支出、合规自负费用(对年内多次治疗的,可以累计计算自负费用)、对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3.因残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重度残疾人康复治疗及购置必要的辅助器械产生较大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患慢性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按照家庭类别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4.其他原因致使家庭或个人严重困难救助。对其他类型支出型困难户临时救助的确定,根据临时救助金额计算公式,参照因学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因病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因残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的标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二)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致贫返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或个人实际支出大小及承受能力,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指导标准为25000元。 1.暂时解困救助。对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造成家庭主要住房倒塌或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支出型救助的计算办法,按照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过渡期限,给予必需的生活解困救助。 2.重大疾病救助。对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突发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无法无力筹措资金的,根据病情程度和预交费用,按照“能及时入院治疗”的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分批次跟进解决一定数量的临时救助资金。急难型救助之后,出院后原则上不再予以支出型临时救助。 3.其他类型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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