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2 | 生成日期: | 2023-08-16 |
文 号: | 关键字: | 草原,内容,共,建设,保护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学习提纲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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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修正后的《草原法》共包括9章75条。 二、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草原的定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建设、利用草原的职责和监督管理草原的主体等。 第二章草原权属,共8条,主要内容为草原的属性,草原使用权证流程及办理,明确集体所有的草原联户承包经营方式和合同内容,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三章规划,共9条,主要内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编制专项规划;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统计制度、草原等级评定标准等。 第四章建设,共7条,主要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草原建设中的职责,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实施禁牧政策,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加强草种基地建设,开展防火工作。 第五章利用,共9条,主要内容有草原承包经营者合理利用草原的界定,按照具体情形规定了征占用草原审批手续办理和流程;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等。 第六章保护,共14条,主要内容有基本草原的划定,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禁止开垦草原和采挖植物及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实行退耕还草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5条,主要内容有明确草原执法机构,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要求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出具执法证件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主要内容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开垦草原;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天然草原的定义和本法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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