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04 | 生成日期: | 2024-02-26 |
文 号: | 关键字: | 考核,工作,乡镇,林长,制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2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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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林长制工作,促进各级林长及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根据《白银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会宁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林长制工作考核,重点推动目标责任制落实,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目标导向和督查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 (一)乡镇政府 1.保护发展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植被盖度、水土流失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 2.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国土绿化、林草湿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情况、生态建设情况、生态效益补偿落实情况、突出工作成效等9个方面。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考核成员单位履职情况。 第六条 考核组织领导 林长制考核工作在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林长办负责组织对各乡镇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评价,各乡镇负责组织对所辖村(社区)和乡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保护发展目标考核。每5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与“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期相对应。在规划期末利用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林草资源管理“一张图”等成果,对照各乡镇规划目标进行考核。 (二)重点工作任务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依托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林草资源管理“一张图”变更成果等,通过调用佐证材料、现场抽查、问卷调查等形式对乡镇9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工作推进需要,可对个别专项工作采取季调度评价的方式,对各乡镇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调度、评价和通报。考核情况要及时上报县级总林长、林长。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对照《会宁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对成员单位职责履行及任务完成情况、组织保障情况、协调配合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会宁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规定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各乡镇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具体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等。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对象对照林长制考核方案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县林长办。 (三)县级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由县林长办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组织开展县级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县委、县政府,并报送县委组织部,将其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林长制办公室向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将在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林长等可依据会宁县有关表彰活动的管理规定予以表彰,表彰重点面向基层和林长制工作一线。 第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工作。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实行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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