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0773 生成日期: 2025-06-20
文       号: 关键字: 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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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信息来源: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5-06-2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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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2号)、《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支持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委办发〔2022〕34号)精神,参照《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科技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科农规〔2020〕7号),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白银市市级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从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行业技术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以科技特派员身份自愿选派到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基层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团队。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具有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和能力;

(三)有丰富的基层农业科技服务经验和科研示范推广能力;

(四)年龄在5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作风踏实,能够保证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工作;

(五)志愿服务于基层一线,每年服务基层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坚持按需选派、双向选择、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托“白银市科技创新资源服务共享平台”科技特派员管理版块,经本人自愿申请,按照“双向选择―派出单位初审―市科技局审核—研究确定―集中派出”的程序选派,并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后要与派出单位和服务单位签订三方管理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预期目标,三方管理服务协议书由本人上传至“白银市科技创新资源服务共享平台”科技特派员管理版块进行备案。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包括乡镇、村社、园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基层主体和农户。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期限为2年。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因工作需要或自愿继续在派驻地服务的,经本人申请后,下一批可继续选派到原派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要围绕扶志扶智扶技的需求,充分发挥在理论、智力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当好党的政策宣传队、农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的领头羊、乡村振兴致富的带头人。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要深入宣传党的政策,及时有效地把党的“三农”政策宣传好解读好,让党的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要扎实开展农技服务活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咨询、农时指导、农技培训等活动,不断强化全社会科技创新意识,提升科学素养。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要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集中优势力量开展关键技术科研攻关,不断提升科学技术生产水平,有效推动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要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积极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创新品牌,带动我市农业提质升级。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农业类科技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科技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研发服务,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特派员的牵头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县(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跟踪管理、指导服务,选派完成之后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指导科技特派员及时开展服务工作,协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五项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等),承诺工作职责和服务目标等内容,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主动接受监督。

(二)服务工作报告制度。科技特派员每次开展服务工作之后,应及时依托“白银市科技创新资源服务共享平台”科技特派员版块录入服务工作日志进行报告。

(三)服务协议落实制度。科技特派员应在服务期内完成三方管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内容。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市科技局报备。

(五)召回调整制度。对违纪违规、不能正常开展服务工作、难以胜任服务工作、服务工作成效不明显、群众满意度低的科技特派员予以召回。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予以召回。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县级科技特派员由县(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考核。

(一)科技特派员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第一个服务年度结束时进行中期考核,第二个服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期满考核,考核内容为三方管理服务协议书中明确的服务内容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服务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科技特派员考核按照“自我评价―接收单位评议―派出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市科技局审定考核等次—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考核结果”的程序进行。

(三)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指标,以选派科技特派员总数为基数,比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比例确定。

(四)科技特派员因合理原因服务期内不能继续履行服务任务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不参加当年的考核、不定等次。

(五)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向科技特派员本人和派出单位反馈。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推荐参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依法合规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和立项。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优秀的,在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连续服务基层满2年以上,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服务年限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利用新闻媒体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农业类科技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依法取得有偿服务报酬。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要求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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