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06 生成日期: 2024-06-04
文       号: 关键字: 运输,道路,额度,经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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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0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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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政策解读

 

2023年8月底,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在内的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原政策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政策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解读:对同一罚款事项进行分类细化。原《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概括仅规定了一个处罚额度。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不同种类道路运输行为的危害性存在较大差异,新修改分别针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设定不同的罚款额度,对危害程度最大的道路危险货物非法营运行为,保留原有处罚额度;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非法营运行为,适度降低处罚额度。新政策避免了“一刀切”,一方面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非法营运行为,适度降低处罚额度,更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危害程度最大的道路危险货物非法营运行为,保留原有处罚额度,也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的重视,通过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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