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1 | 生成日期: | 2023-02-21 |
文 号: | 关键字: | 项目,投资,政府,审批,应当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征求《会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建议的函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2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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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优化审批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 (二)公共基础设施; (三)农业农村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 (六)社会管理; (七)国家安全; (八)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以及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等综合管理职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提交县政府审定,报县委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农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单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本行业领域审批工作。 (二)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 (三)对于交通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家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要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审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审批只需项目法人(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申请文件和项目建议书,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项目法人(单位)按照程序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前置手续。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并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抄送落实建设条件相关手续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要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附工程预算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实施方案。 项目法人(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实施方案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申请文件及实施方案 (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资金到位承诺函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未纳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需提供) 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并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抄送落实建设条件相关手续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具有编制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法人(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前置手续)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未纳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需提供)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投资建设的,按以下情况区分处理: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可研审批部门报告,可研审批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审批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可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国民经济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原则上4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项目,可以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各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修改资料延时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所需时间。 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政府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仅变更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新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变更文件,按照及时、简易的原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或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债务率超警戒线的地区,要减少政府投资项目,大力压减基本建设支出。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地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核准。达到国家及我省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如有),预算(如有)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法人(单位)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实行代建制的,由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设计、勘察、咨询评估、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与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需事先广泛征求意见。环评影响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各相关部门应监督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备验收结果。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制”要求。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法人(单位)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相关细则要求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组织招标。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双审一验”制度。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招标前,都需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报审的招标控制价原则不超过概算批复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的3%。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审核结果原则为本项目最终招标的最高限价;在竣工验收前,都需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必要时可请第三方进行审计,并要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严格竣工验收管理,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申请验收报告,由审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未决算审计的项目,不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全面实行项目管理“两证”制度。凡是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办理项目招标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严格项目“两证”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在完成项目报批后,须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申报全部材料及拟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的相关情况,申请办理项目招标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经县政府分管发展改革部门领导和县政府分管项目法人(单位)领导共同签发后方可开展招投标工作。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需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项目开工许可证;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审查开工条件;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在县发展改革部门填写开工许可证,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项目开工。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调度管理,政府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定期督导检查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重点难点卡点问题,研究其他重大事项等。 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府投资资金;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资金的;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 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2016年8月11日印发的《会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委办发〔2016〕133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市政府出台政策规定及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另有规定与其办法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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