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8 | 生成日期: | 2023-08-09 |
文 号: | 关键字: | 执法,人员,行政,当事人,证件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如何理解“亮证执法”?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0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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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行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程序的普遍要求和法定要求。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 ——《行政处罚法》(2021)第52条第1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第55条第1款又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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