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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指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1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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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民宅为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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