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9 | 生成日期: | 2023-09-12 |
文 号: | 关键字: | 责令,行政,建设,影响,属于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等责令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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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等责令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针对正在建设过程中且尚未完工的违法建设,目的为了防止这种不利影响的进一步加害,具有典型的现场制止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其规定一般表述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目的为了责令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一定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属于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除”目的是恢复土地或城市规划管理的原状,即责令行政相对人拆除违法建设恢复至城市规划管理的合法状态,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行政相对人并未在人身或财产方面受到任何制裁,不具惩罚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等责令行为多见于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领域,对于上述三种责令的定性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同时也影响到审判实务中相关案件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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