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6-208013 | 生成日期: | 2026-04-14 |
| 文 号: | 关键字: | 垃圾,建筑,单位,规定,应当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解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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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4-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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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严格执行落实好《规定》中的提到的涉及条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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