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1042 生成日期: 2025-07-01
文       号: 关键字: 设施,城市,规定,构筑物,办法
所属机构: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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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解析:《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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