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1042 | 生成日期: | 2025-07-01 |
文 号: | 关键字: | 设施,城市,规定,构筑物,办法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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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解析:《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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