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09 生成日期: 2024-07-02
文       号: 关键字: 城市,张贴,环境卫生,市容,宣传品
所属机构: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按照哪条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02 10:41
浏览次数:

法律衔接: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在城市的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张贴和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