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00012 | 生成日期: | 2025-02-05 |
文 号: | 关键字: | 行政,查封,当事人,扣押,现场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实务操作 | |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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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控制和限制; 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是暂时性控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 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为了便于行政决定的作出或行政目的的实现; 4.行政强制措施不具有制裁性,不是制裁手段。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但不是普遍授权,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依据,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时限( 24小时) 内向行政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 1.实施查封、扣押,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1)实施前的批准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报批程序。同时,为保证行政机关的灵活性和行政行为的及时性,法律对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做了例外规定。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实施时的主体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实施查封、扣押时需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为何规定当事人到场?因为当事人到场可及时对查封、扣押行为提出异议,执法人员也可以及时予以处理,从而起到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事后纠纷的作用。 (3)告知有关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扣押现场的有关事实,保证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制作现场笔录内容的功能与作用:一是可以记录查封、扣押的过程,以便存入案卷备查;二是可以保存第一手证据,证明有关事实。现场笔录制作要求: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避免因只有行政执法人员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而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5)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是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法律文书,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书面凭证。当事人对查封、扣押措施不服的,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应当用摄像机或者执法记录仪做好全过程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6)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是记载被查封、扣押财产的详细情况的书面凭证,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清单应当尽可能涵盖所有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材料、规格、质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保证有关信息准确无误。查封、扣押清单应当一式二份,分别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保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查封扣押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因此,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是六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物品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以“需要”为限,不得任意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过程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延长决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延长理由;二是将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查封、扣押的期限是指自然日,既包括工作日,也包括休息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的规定,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计算。 3.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和处理 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行政机关保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时,第三人不得使用该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于行政机关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应当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先行赔付。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委托协议,向第三人追偿。 因行政管理支出的费用,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除外。 4.查封、扣押的解除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五种情形。当出现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行政机关都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对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依法退回拍卖、变卖所得。在扣押期间,为了防止被扣押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价值丧失,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这些财物。拍卖是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一般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变价,而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强制出卖的一种措施。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应当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样式和制作要求,参见本书第八章相关内容。 摄像和执法仪使用规范,参见本书第五章相关内容。 查封、扣押过程中如何预防阻碍城管执法应对暴力抗法的实务请参见第五章、第九章和第十章的相关内容。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 1.受理、立案、调查、结案审批与一般程序案件要求相同。发现违建后应立即介入调查,受理立案的批准手续可在调查核实后补办。 2.调查核实。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形成询问笔录;向在场的证人包括施工人员形成调查笔录等。 3.制作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调查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文件,现场可以直接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当场制作、送达责令停工核查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对于现场无法直接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当场制作、送达责令停工核查通知书,后经规划部门认定违法建设后,应在1日内向当事人制作、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4.《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时间、地点、建设的基本情况;违反法律的具体依据;限期拆除的时限;逾期不自行拆除县级政府责成本部门组织强制执行的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批准的方式。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建违法建设采取即时拆除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方式可以一案一授权,也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事先统一授权。 6.当事人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的,做好现场拍照、录像,现场记录;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组织强制拆除: (1)当事人现场停工配合执法的,可以现场以帮拆的方式当场拆除违法建设;虽停工,但不同意帮拆的,可以给予查封施工现场,给予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合理期限,一般根据违法建设的现状给予1-3天的自行拆除的时间; (2)当事人现场不停工的,不配合查封施工现场的,应当按照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或暴力抗法的情形,依照《治安处罚法》或者《刑法》有关规定处置; (3)给予合理的自拆时间,逾期当事人未主动拆除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事先准备的拆除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强制拆除。 拆除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做好现场强制拆除的风险评估,了解违建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和密切的社会关系,分析现场阻碍执法的各种可能性和应对措施;二是构建现场组织指挥体系,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成立包含基层街道社区干部和公安人员参加的宣传教育工作组、外围警戒组、现场执法组(含公证组)、拆卸工作组、机动应急组、医疗消防救助组、公安保障组等,明确各工作组的分工。根据风险评估及现场执法情况,上述各工作组可以增减和灵活运用,现场阻碍可能性不大,且情况允许,执法人员和拆卸人员充足,也可以直接宣读决定书,宣布进入强制拆除程序;三是落实有资质的拆卸单位,准备好拆卸人员和设备工具,落实具体拆卸的步骤、顺序、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是外围警戒,清理拆除现场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清理当事人与拆除建设无关的物品;五是现场指挥人员出示执法证,宣读《限期拆除决定书》,宣布强制拆除开始,拆卸人员开始拆卸,拆卸时避免毁损式拆卸方式,尽可能对拆除建筑材料的完好与再次使用。如果是依托原有合法建筑物建设,拆除中防止对原有合法建筑质量带来影响,在与原有建筑相连的部位宜采用机械切割的方式,尽量避免使用敲砸的方式。现场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全过程执法记录;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基层村社区干部等在场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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