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公示
标题 |
违反法定程序 |
办件状态 | 处理完毕 |
留言时间 | 2023-09-17 | 留言人 | 卿* |
留言内容 |
本人向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xa29562285650,2023年8月11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请直接确认处罚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请书面答复本人,本人将追责·到底。 收件人:卿杨,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杭街与崇昌路交叉口星合映13栋。 |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 2023-09-22 | 回复单位 |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编号 | JACT-XZXXHNX2023091700001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9月17日,您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反映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2023年8月11日,您对会宁县任湾中蜂养殖家庭农场的举报信,称购买的蜂蜜未标示生产日期,为三无食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蜂蜜为现制现售,属于初级农产品,包装标签上标示品名、产地、净含量、保质期、储存方式、食用方法、专业合作社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当事人称一般情况下在现场制售时标注生产日期。所以当事人销售的蜂蜜并不是“三无食品”,其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向您销售的蜂蜜未标示生产日期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和警告。同时要求当事人对销售的蜂蜜送往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合格并无危害。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立案,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销售。由于我局在2023年9月1日之前未收到检验报告,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批准对当事人的调查延期至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19日我局电话告知您调查结果和不立案决定,并不存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的情形。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